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对外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学校办学理念和办学思路,宣传学校改革的重大举措和事业发展所取得的成就,维护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树立学校良好形象,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
第一条成都工业学院对外新闻宣传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及中共中央关于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新闻发布,为学校发展提供强大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二条充分尊重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信息发布,注重互动交流,做好服务引导。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加强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和手段创新,把握好时、度、效,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不断提高教育新闻发布水平。将新闻发布与学校发展各项工作同步筹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善待善用媒体,切实加强队伍建设,调动师生等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三章管理分工
第三条学校新闻中心设在党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全校对外新闻宣传发布的政策,具体承担全校对外新闻宣传发布的组织、审核、指导和协调工作。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归口管理。
对学校具有较大影响的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学校召开的重要会议、举行的重要活动,教学、科研重大成果,重大管理举措等方面的宣传报道,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新闻策划及审核把关及组织实施,校内各单位及师生按照工作职责和宣传报道的需要,配合做好采访工作。
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职责,需要邀请校外新闻媒体来校采访进行对外宣传的,须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把关审核,并事前3天向党委宣传部备案(详见附件2);需要委托党委宣传部代为邀请校外媒体的请事前5天提交附件1。重要事件和重大题材,需提前向党委宣传部报送宣传计划及相关内容备案,特别重大的题材须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方可对外发布。
各部门(单位)、个人接受校外媒体采访,需提事3天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媒体采访来函、采访提纲等(详见附件3),校内采访时须认真审查记者身份,须由接受采访单位指派专人陪同。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个人采写或制作的反映学校工作的各类消息、通讯、图片、录像资料等,向校外媒体投稿前应先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阅,涉及学校重大选题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宣传部备案。
第七条涉及境外媒体参加的对外新闻发布,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外事办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需要学校上级单位审批的,待上级单位审批后方可对外发布;校内突发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信息须报校党委或校行政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四章对外宣传内容
第八条切实加强正面宣传。要大力宣传学校发展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鼓舞士气、提振信心。要积极推广学校发展中涌现出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深入报道优秀师生典型。
第九条积极回应热点难点。要及时发现、密切关注学校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发布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凝聚共识。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师生普遍关心的问题,要敢于面对,主动发声,避免拖延搪塞。
第十条及时应对突发事件。要把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纳入应急工作机制。事件发生后,新闻主管部门要迅速跟进,及时将情况上报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严格执行新闻宣传归口管理、统一对外发布和舆情监测制度;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说明情况,表明态度,并采取多种形式持续发布后续进展和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灵活运用发布形式。要加强策划,按照新闻传播规律选择时间节点、组织发布内容、明确实施步骤。要综合运用多种形式,提升传播效果要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更加重视学校各层级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建设和运用,加强新闻发布,加快信息更新,加大互动交流,完善服务功能。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校内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与媒体形成良好的通联关系,建立畅通的发布渠道,保证校内的正面消息和重大事件能第一时间在媒体上进行正面的宣传与报道。
第十三条各部门(单位)必须做好对外宣传报道的备案工作,对各种新闻媒体报道本单位的新闻消息,所在单位应及时录制、收集和存档,并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报道内容链接发送至党委宣传部,年终将全年对外宣传工作的材料报送至党委宣传部。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各部门(单位)大力宣传报道我校的重大战略部署、重大成就、特色工作以及先进典型人物等,支持各部门(单位)在校外媒体上进行有助于提升本部门(单位)整体形象的宣传报道工作。凡能够起到正面宣传学校、介绍学校的信息、文章、稿件、图片、视频等一经校外新闻单位采用,党委宣传部将按照有关办法对作者适时给予表彰,并纳入部门年度考评。
第五章其他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进行新闻发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依照相关法规和制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的;
(二)未经授权以学校名义或公职身份发布新闻的;
(三)未经核实事件真相,发布虚假新闻的。
第十六条对外宣传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规定,防止泄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1.(委托党委宣传部邀请媒体用表)成都工业学院邀请校外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申请表
2.(自行邀请)成都工业学院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邀请校外媒体采访备案表
3.成都工业学院师生接受媒体采访备案表
注:以上3个附件已在OA系统建立宣传部审批公共模板,烦请通过OA流程发起备案。
党委宣传部
2023年5月26日